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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导 读


5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该案为重庆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宣判现场


2017年12月21日,荣昌检察院向江津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江津法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此案,并按规定组成“4+3”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荣昌区古昌镇辖区河岸纵深200米陆域禁养区内长期存在畜禽养殖情况。何某等32户畜禽养殖户的养殖粪便等污染物未经治理直接排放,造成河水及周边环境污染,对当地居民饮用水安全造成影响。2017年10月,荣昌检察院向古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古昌镇政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养殖畜禽行为,并对养殖业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古昌镇政府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书面回复,认为其在推进禽畜养殖污染治理方面已经取得较好成效。荣昌检察院于2018年3月8日回访发现,古昌镇政府辖区32户养殖户中仍有部分畜禽养殖污染未得到治理,且养殖户何某在原关闭验收区域内仍存在养殖生猪的行为。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涉案现场进行走访


另经法院查明,古昌镇政府从2013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保护、畜禽污染防治等方面实施了发布文件、巡查水库、调查畜禽养殖污染等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加大了履职力度,辖区河流水质得到改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古昌镇政府作为一级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好辖区内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古昌镇政府从2013年以来即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就本案而言,对32户养殖户所造成的畜禽养殖污染仍存在监管和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力的情况,致使辖区内的畜禽污染仍处于持续状态,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尚未结束。因此,古昌镇政府应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荣昌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重庆法院已审结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截止目前,重庆法院系统已先后审结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

万州区法院审理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在实体裁判方面积极创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预防新的污染行为发生,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9月,市二中法院判决维持。2017年3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1月,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目前璜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环境修复。


2

市三中法院受理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2017年1月,市三中法院受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这是重庆第一起由市外社会组织提起、且被告为具有央企背景企业的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市三中法院将调解协议在互联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任何异议。该案成为重庆首例调解结案的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正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市三中法院向市环保局、中化集团公司等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强化对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在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效监管。


3

市一中法院受理的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7年3月,市一中法院受理的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这也是重庆主城区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立案后,由于市政府就同一事件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鉴于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经各方当事人同意,2017年7月,市一中法院依法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这一处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程序交织问题作出了有益的尝试。2017年12月,该案宣判,因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全国首批诉讼案件。


4

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成效初显


按照市高法院统一部署,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年12月挂牌成立,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集中管辖制度,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市五中法院辖区发生的,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截至目前,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87件,审结733件。

▲利用流动车载法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


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被告人慎用缓刑。

▲2016年8月,江津法院首次使用4+3大合议庭

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2017年12月,该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长江河道采砂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杜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5.86万元。同时,该院秉承“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在刑事审判中探索运用生态资源修复措施,着力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先后引导300余名被告人向长江投放鱼苗近150万余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对楠木等国家珍稀植物给予重点保护,向当地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辖区野生植物挂牌保护等措施的落实。

▲江津法院组织被告人开展增殖放流


此外,该院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环境司法宣传,运用流动车载法庭巡回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切实提升公众法治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取得较大成效。

供稿:江津区法院

编辑: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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